商务人员熟悉英语合同必备常识:如何阅读英文合同(7)交易条件
商务人员对合同里面的所有条款必须都要知道,因为这是涉及到双方的权利和义务,包括了双方的利益,以下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国际商务人员熟悉英语合同必备常识:如何阅读英文合同(7)交易条件,希望可以帮到大家
7. 交易条件(terms of transaction; closing)
在本节的标题当中, "terms of transaction"常会在继续性合约的交易条件条款用做标题,例如租赁合约中,承租人每月有给付房租的义务,出租人对租赁物有修缮的义务等等。至于非继续性的合约关系,交易条件条款里要规范的则是"closing",也就是「成交」的各项条件,例如买卖合约的买方应该用现金或支票来支付价金等条件。
交易条件条款通常会约定标的物的「交付顺序」,例如价金应于买卖标的物给付之时点同时给付,也就是一般所说的「一手交钱,一手交货」。当然当事人也可以自行约定一方当事人要先给付标的物,他方当事人才有给付的义务,这在中华民国的法律上称为「同时履行抗辩」。下面这个例子就是要求仪器出租人要先交付仪器给承租人后,承租人才开始按月产生交付租金的义务。
monthly lease payments are due and payable& on the 1st day of each and every month commencing on the first full month after delivery of the leased equipment.
承租人应于租赁物交付后,每月一日给付该月月租。
& due and payable
"due and payable"是英文合约中常见用来表示「债务到期」的语词,目的在强调债务不仅是「发生」,而且已经到了「应该履行」(enforceable)的时点。"due and payable"和前面说过的"terms and conditions"一样,通常会把两个字连在一起使用,已经成为一种惯例。另外有的合约会用"immediately due and payable"或"immediately payable"来代替。
「付款工具」也是交易标的条款所要约定的重点,例如一般小额买卖合约可能用现金交付最方便,金额过大时可能就约定用票据支付,至于国际海运的交易则常出现利用信用状(letter of credit; 简称l/c)的情形。
the buyer shall pay the price by delivering a negotiable check& in the amount of one million nt dollars (nt$1,000,000) issued by bank of taiwan to the seller in form and substance satisfactory to the seller&.
买受人应以由台湾银行所开立,面额新台币壹佰万元(nt$1,000,000)之可转让支票向出卖人支付价金。价金支付形式与内容皆须符合出卖人之要求。
& negotiable check
"negotiable" 在票据法上代表「可因背书或交付移转」的意思,其中「背书」是记名票据的转让要件,无记名票据则可简单地用「交付」来转让。因此"negotiable instruments"就是中文所说的「票据」,"negotiable check"就是「可转让支票」(即无记名支票或未有「禁止转让背书」记载的记名支票)。
& in form and substance satisfactory to the seller
这个条款把票据的内容分为"form"和"substance"两个部份,"form"指的是票据的「形式」内容,例如要用本票还是支票来支付价金、要不要指定受款人等;而"substance"指的是票据的「实体」内容,例如票据上的所记载的人是谁、金额多少等问题。
根据中华民国票据法的规定,支票有几项所谓的「绝对必要记载事项」,欠缺这几项记载,根本就不会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。这些事项包括人的签名、表明为「支票」之文字(学理上叫做「票据文句」)、支票金额、付款人商号、表明付款人将无条件支付票款、年月日及付款地等。另外支票还有两个「相对必要记载事项」:受款人与地,没有记载的话也没有关系,只是法律上直接以执票人为受款人,以人住所为地而已。除了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与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以外,只要不违反票据法的规定,当事人当然还可以依照双方的约定,记载其它的事项,法律上称为「得记载事项」。
在上面所举的范例当中,当事人双方指定了票据种类(可转让支票)、票据金额(美金壹佰万元)、人(台湾银行)几个重要的事项,原本依照中华民国法律,只要买受人再满足付款人商号、表明无条件支付票款、年月日及付款地的记载等几项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后,就应该符合票据法上的要件,合法完成给付价金的义务了,但是出卖人为更进一步保障自己的权益,又加上"in form and substance satisfactory to the seller"的字样,于是买受人还得听从出卖人的指示,记载出卖人所希望记载的其它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或得记载事项,在形式上与与实体上都要符合出卖人的要求,才算完全依约履行了给付价金美金一百万元的义务。
除了「标的物交付顺序」与「付款工具」是所有合约几乎都会记载的交易条件条款以外,依合约的特定性质与目的,当然还会出现很多各式各样的交易条件约定,但由于牵涉范围太广,且内容缺乏一致性,不适合在此处介绍,故作者拟于本书之后续-「进阶篇」中,再作详细的分类与整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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